案例一:商丘鑫兴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销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3年5月31日,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商丘鑫兴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正在销售的安能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了监督抽查。经对样品进行检验,灭火剂充装质量误差、灭火剂主要成分含量不符合要求。
经示范区分局立案调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灭火器40件(30元/件)。其中,抽取检验样品2件,收到检验结果前以32元/件的价格销售38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三十九条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月16日,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32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虞城县盛达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
2023年8月14日,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虞城县盛达消防器材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4月1日从泰州市龙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购进“有衬里消防水带”16卷,购进价格42.5元/卷,以60元/卷的价格销售15卷,作为备样在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封存1卷。该案货值金额960元,违法所得262.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月8日,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1卷;没收违法所得262.5元;罚款 2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民权县宏伟燃气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23年3月14日,根据《商丘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的通知》要求,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民权县宏伟燃气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了监督抽查,并于2023年4月24日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303010114)。经检验,所检样品组分(c3 c4c)烃类组分(体积分数)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
经立案调查,涉案产品共计2吨,至检验结果送达之日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7000元,违法所得1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月7日,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29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任某某家用电器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热毯案
2023年4月26日,根据商丘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商丘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任某某家用电器经营部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的“红杉树毛毯三人(tt 150*180-8x 1500mm*1800mm 160w)”“大羽毛毯双人(tt 150*120-9x 1500mm*1200mm 90w)”两个规格电热毯,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限期召回不合格产品。
经立案调查,涉案产品共计20条,系当事人从山东省临沂市一小商品市场购进。其中,红杉树毛毯三人电热毯10条,购进价格37元/条,销售价50元/条,销售8条(2条自用);大羽毛毯双人电热毯10条,购进价格28元/条,销售价35元/条,全部售出。经核实,涉案产品货值金额824元,违法所得17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月11日,商丘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74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商丘巾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2023年8月14日,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商丘巾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
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txzj/qj20230518143),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对检验结论没有提出异议。
经虞城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系当事人从郑州华南城“山河消防”购进,共计40具,购进价格是 26.5元/具。产品标识:天龙,mfz/ab 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郑州创拓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销售 37具,销售价格45元/具,另有3具由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样封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月8日,虞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不合格mfz/ab 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具;没收违法所得684.5元;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睢县惠民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8月30日,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睢县惠民液化气站送达了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经立案调查,睢县惠民液化气站共购进10台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y-988),购进价格200元/台,在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送达检验结果时,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210元/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月18日,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273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